大陸法考(大陸律師)
甚麼是大陸法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簡稱法考)
是為了規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而由司法部與各地司法廳(局)統一組織的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考試合格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和擔任公證員,初次擔任法律顧問和仲裁員(法律類),以及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的公務員,必須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來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應考資格
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如下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學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所轄縣(縣級市、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重慶市的10個重點縣、區除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所轄的縣級市、區(烏魯木齊市所轄的區除外);黑龍江省大小興安嶺地區等艱苦邊遠地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本科學歷。
普通高等學校、軍隊院校2019年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生(包括專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學力報考的應屆碩士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3)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
(4)被給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期限未滿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5)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處理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香港、澳門和台灣居民報考事宜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台灣居民,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司法部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考區,舉行考試。香港、澳門考區考試的具體工作,由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承辦。
(一)報名信息
香港、澳門居民和台灣居民報名時須如實填報以下信息,並作出承諾。
1.身份信息。
(1)香港、澳門居民。居民身份證和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相關信息。不能填報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相關信息的,應在網上報名時間截止前,向香港或澳門考試承辦機構提交由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機關出具的未放棄中國國籍的相關證明。香港居民也可以提交根據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的證明其未申請放棄中國國籍的法定聲明。
(2)台灣居民。居民身份證和來往大陸通行證(台胞證)信息;沒有辦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應當填報台灣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謄本或者戶口名簿相關信息。
2.學歷信息。香港、澳門和台灣居民持大陸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報名的,可以直接填報相關信息;持香港、澳門、台灣高等學校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須同時填報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出具時間、認證編號;正在辦理學歷學位認證的,須填報認證材料受理時間。已經完成學業但由於學制原因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可以憑所在學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書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申請學歷學位認證;取得學歷學位認證書後,可以填報相關信息,並按要求做出相關承諾。
學歷學位認證的辦理方法,可以查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有關認證系統網站。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http://renzheng.cscse.edu.cn。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學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所轄縣(縣級市、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重慶市的10個重點縣、區除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所轄的縣級市、區(烏魯木齊市所轄的區除外);黑龍江省大小興安嶺地區等艱苦邊遠地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本科學歷。
普通高等學校、軍隊院校2019年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生(包括專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學力報考的應屆碩士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3)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
(4)被給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期限未滿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5)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處理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香港、澳門和台灣居民報考事宜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台灣居民,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司法部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考區,舉行考試。香港、澳門考區考試的具體工作,由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承辦。
(一)報名信息
香港、澳門居民和台灣居民報名時須如實填報以下信息,並作出承諾。
1.身份信息。
(1)香港、澳門居民。居民身份證和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相關信息。不能填報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相關信息的,應在網上報名時間截止前,向香港或澳門考試承辦機構提交由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機關出具的未放棄中國國籍的相關證明。香港居民也可以提交根據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的證明其未申請放棄中國國籍的法定聲明。
(2)台灣居民。居民身份證和來往大陸通行證(台胞證)信息;沒有辦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應當填報台灣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謄本或者戶口名簿相關信息。
2.學歷信息。香港、澳門和台灣居民持大陸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報名的,可以直接填報相關信息;持香港、澳門、台灣高等學校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須同時填報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出具時間、認證編號;正在辦理學歷學位認證的,須填報認證材料受理時間。已經完成學業但由於學制原因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可以憑所在學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書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申請學歷學位認證;取得學歷學位認證書後,可以填報相關信息,並按要求做出相關承諾。
學歷學位認證的辦理方法,可以查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有關認證系統網站。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http://renzheng.cscs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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